新的联系方式等我没有去和电脑租赁铺说明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21:34 阅读:9003
事情起于2005年9月初,当时我正在四川**大学本部读书,这时一个朋友(简称A),A请求我用我的名义和学生证来帮他在一家无抵押电脑租赁铺租一台电脑,于是当时我就签定了合同,合同为期一学期,也就是于2006年1月初左右寒假放假前为止。在2005年9月到2006年1月租金一直由朋友A自行去电脑租赁铺交付租金。而在2005年9月底,也就是该合同签定后不久,我由于专升本来到了四川师范大学东校区就读,联系方式等也变跟,新的联系方式等我没有去和电脑租赁铺说明。 2006年1月初寒假放假前,由于租约到期,朋友A就将电脑交给朋友A的朋友(简称B),由B去交还电脑,终止合同。但是B此时又想租此电脑,于是在和约到期时,B没有带着电脑去租赁铺,而是B一个人前往电脑铺租赁此电脑。B对租赁铺讲的就是他想继续租这台电脑,也就是续约。此时电脑铺就将先联系我,但由于我的联系方式已经改变,而且从帮A租了这台电脑后也从没过问过此事,同时B想租这台电脑的事情也而无所知。于是在联系我未果的情况下,电脑铺就将此电脑租给了B,同时将与朋友A的合同销毁,只将我的证件都信息贴在了与B的合同上,同时与B的合同上,签名是由B签的我的名字,而我本人却毫无知情。在2006年6月,B便拖欠租赁费用至今,于是电脑租赁铺通过学校找到了我,由我负责租赁费,还有电脑[赔偿费。我认为B的合同我本人第一毫不知情,第二我本人没在场,第三并非我本人的签名。 因此B合同的租赁费和电脑赔偿费不应由我负责。 所以咨询律师,在法律上我的这种看法成立与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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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2:21:34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