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交纳赔偿金么?
2003年9月加入山西运城一家国企,试用期满后该公司在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时无故要求将合同时间增加一倍,我认为公司违法未签署劳动合同,直今未签.从2004年起参加了1年半的岗前培训,2005年12月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对我部门大多数人放长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且未按时发放,并一直拖欠培训期间的外出补助)直到2006年10月13日通知20日上班,期间我曾经想辞职并咨询劳资处,他提出我必须赔偿培训费用1.5万元 ,我应该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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