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顺水人情,[原创]

司法 时间:2026-03-30 04:28:48 阅读:5533
1995年7 月开发商由于资金困难,无法履行与建筑商签订的原合同义务,开发商(甲方)委托建筑商(乙方)为早日建成物资批发市场出力,签订了〈合同书〉和〈委托书〉。甲方在〈合同书〉中除委托乙方购买物资批发市场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和提供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以外,为保证承诺的实现和确保工程所需资金的到位,第三条约定:①甲方用某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六号楼和其它房屋共50套住宅;②(估价400万元)做为担保抵押,③并同时委托乙方帮助销售,④由甲方负责办理提供销售房屋的一切有关手续及房产证,⑤销售收入的资金用于付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合同执行到此项工程债务债权结账付清款项为止。” 甲方并同时签发了〈委托书〉: 委托乙方购料、售房。3个月后甲方未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甲方又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中除还款条款以外,第3款:如违约,甲方承担以下责任第3条中甲方又作了以下的承诺:①已抵押的50套住房无条件办理出售手续,②以销售价实际结算。5个月后由于甲方仍未履行合同,乙方向乌市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翌日乌市中法下达了(95裁定书),22日由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扣押了甲方某花园小区房屋65套。这期间,乙方已经按合同出售了天海的49套房产,得款约3920000元,乌市中级法院判决其中一项是天海公司给付广厦公司工程款及误工工资3227280元,至此判决告一段落。大家分析一下,看判得怎样。 提示:在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书〉中第三条中,甲方公司承诺将“甲方某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六号楼和其它房屋共50套住宅(估价400万元)做为担保抵押,……”,按合同计算(估价400万元)每套8万,乙方销售49套*8万≈3920000元,这3920000元应该属于甲方公司给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乙方已经得到;法院再判决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及误工工资3227280元,在这种判决下乙方获得了3920000元+3227280元=7147280元的双份资金,这可真够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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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的冬天

彪壮的羊

2026-03-30 04:28:48

1995年7 月开发商由于资金困难,无法履行与建筑商签订的原合同义务,开发商(甲方)委托建筑商(乙方)为早日建成物资批发市场出力,签订了〈合同书〉和〈委托书〉。甲方在〈合同书〉中除委托乙方购买物资批发市场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和提供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以外,为保证承诺的实现和确保工程所需资金的到位,第三条约定:①甲方用某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六号楼和其它房屋共50套住宅;②(估价400万元)做为担保抵押,③并同时委托乙方帮助销售,④由甲方负责办理提供销售房屋的一切有关手续及房产证,⑤销售收入的资金用于付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合同执行到此项工程债务债权结账付清款项为止。” 甲方并同时签发了〈委托书〉: 委托乙方购料、售房。5个月后甲方未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甲方又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中除还款条款以外,第3款:如违约,甲方承担以下责任第3条中甲方又作了以下的承诺:①已抵押的50套住房无条件办理出售手续,②以销售价实际结算。5个月后由于甲方仍未履行合同,乙方向乌市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甲方支付各项费用4800000元,翌日乌市中法下达了(95裁定书),由乌市中院扣押了甲方某花园小区房屋65套。这期间,乙方已经按合同出售了天海的49套房产,并交付使用,并交甲方售房清单一份,得款约392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1996年乌市中院下达判决,其中一项是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及误工工资3227280元,至此判决告一段落。大家分析一下,看判得怎样。 提示:乙方已受托销售49套住房,并实际占有和交付使用,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有点多此一举;在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书〉中第三条中,甲方承诺将“甲方某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六号楼和其它房屋共50套住宅(估价400万元)做为担保抵押,……”,按合同计算(估价400万元)每套8万,乙方销售49套*8万≈3920000元,这3920000元应该属于甲方公司给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乙方已经得到;法院再判决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及误工工资3227280元,在这种判决下乙方获得了3920000元+3227280元=7147280元的双份资金,这可真够大方的。 1996年乙方的上级部门,乘虚而入,向法院申请执行,得到法院认可,乙方无奈退出; 甲方无法支付,与1997年因种种原因,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于是甲方与1998年起,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大肆将上述的委托房进行销售,并与1999年为这些房屋办理了房产证; 1999年10月乌市中院才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36套住房给乙方的上级部门,并违背原甲乙双方的合约,将甲方承诺书中的“以销售价实际结算”,变单价为1580/平米,消去了乙方受托已售的13套住房,使得这13套住户,有的房屋被抢,有的至今无处办理房产证,悲剧重重;99裁定书中有几套在未下达执行裁定之前,就被原甲方办理了房产证,使得裁定历经7年至今无法执行,有的房屋也同样遭抢。 2005年遭抢的一户,向乌市水区法院提出诉讼,诉乌市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中心1999年由于失查和严重渎职,对上报的相关资料缺乏起码的认真的核对,居然在甲方被工商局依法吊销两年后的1999年7月14日依据甲方1998年8月26日与第三人订立的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请求于以撤销,法院判决甲方1998年8月26日于第三者订立了购房合同无效,房产正有效,不服起诉到中院,中院不顾与自己的裁定相对抗,判维持原判。 材料绝对真实,望业内人士,予以帮助,弘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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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乐的母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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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4:28:48

    1995年7 月开发商由于资金困难,无法履行与建筑商签订的原合同义务,开发商(甲方)委托建筑商(乙方)为早日建成物资批发市场出力,签订了〈合同书〉和〈委托书〉。甲方在〈合同书〉中除委托乙方购买物资批发市场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和提供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以外,为保证承诺的实现和确保工程所需资金的到位,第三条约定:①甲方用某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六号楼和其它房屋共50套住宅;②(估价400万元)做为担保抵押,③并同时委托乙方帮助销售,④由甲方负责办理提供销售房屋的一切有关手续及房产证,⑤销售收入的资金用于付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合同执行到此项工程债务债权结账付清款项为止。” 甲方并同时签发了〈委托书〉: 委托乙方购料、售房。5个月后甲方未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甲方又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中除还款条款以外,第3款:如违约,甲方承担以下责任第3条中甲方又作了以下的承诺:①已抵押的50套住房无条件办理出售手续,②以销售价实际结算。5个月后由于甲方仍未履行合同,乙方向乌市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甲方支付各项费用4800000元,翌日乌市中法下达了(95裁定书),由乌市中院扣押了甲方某花园小区房屋65套。这期间,乙方已经按合同出售了天海的49套房产,并交付使用,并交甲方售房清单一份,得款约392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1996年乌市中院下达判决,其中一项是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及误工工资3227280元,至此判决告一段落。大家分析一下,看判得怎样。提示:乙方已受托销售49套住房,并实际占有和交付使用,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有点多此一举;在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书〉中第三条中,甲方承诺将“甲方某花园小区一期工程六号楼和其它房屋共50套住宅(估价400万元)做为担保抵押,……”,按合同计算(估价400万元)每套8万,乙方销售49套*8万≈3920000元,这3920000元应该属于甲方公司给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归还欠的材料款,乙方已经得到;法院再判决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及误工工资3227280元,在这种判决下乙方获得了3920000元+3227280元=7147280元的双份资金,这可真够大方的。1996年乙方的上级部门,乘虚而入,向法院申请执行,得到法院认可,乙方无奈退出;甲方无法支付,与1997年因种种原因,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于是甲方与1998年起,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大肆将上述的委托房进行销售,并与1999年为这些房屋办理了房产证;1999年10月乌市中院才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36套住房给乙方的上级部门,并违背原甲乙双方的合约,将甲方承诺书中的“以销售价实际结算”,变单价为1580/平米,消去了乙方受托已售的13套住房,使得这13套住户,有的房屋被抢,有的至今无处办理房产证,悲剧重重;99裁定书中有几套在未下达执行裁定之前,就被原甲方办理了房产证,使得裁定历经7年至今无法执行,有的房屋也同样遭抢。2005年遭抢的一户,向乌市水区法院提出诉讼,诉乌市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中心1999年由于失查和严重渎职,对上报的相关资料缺乏起码的认真的核对,居然在甲方被工商局依法吊销两年后的1999年7月14日依据甲方1998年8月26日与第三人订立的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请求于以撤销,法院判决甲方1998年8月26日于第三者订立了购房合同无效,房产正有效,不服起诉到中院,中院不顾与自己的裁定相对抗,判维持原判。材料绝对真实,望业内人士,予以帮助,弘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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