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权保护系列――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34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各类决议,通过查阅来了解其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以便及时可以采取措施。
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完善了查阅程序,把有无“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公司,加强对股东权的保护。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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