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执行调解的文书只做为法院的存档,不发到当事人手中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04:03 阅读:974
我等50多人与一房产开发商打合同纠纷官司。一审判开发商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 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判开发商在判决下达日起一年内返还我房款,其中06年6月30日前返还30%,不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我们不服,通过县政府和一审县法院主持进行了 执行调解,达成一双方一致的调解意见,即开发商还我房款并付利息,并且还款日期为06年7月31日前。 调解数日后,我们到法院要正式的调解文书,法院称这种执行调解的文书只做为法院的存档,不发到当事人手中。请问,法律上是这样的吗???? 7月31日后,开发商没按期还款,法院要求我们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给我们起草的内容只提到“因判决已生效,现开发商没按期还款,特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我们认为要写成“因判决已生效,且双方已达成一致执行调解意见,现开发商没按期还款,特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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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的发卡

粗暴的黄豆

2026-03-30 03:04:03

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不服,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和县政府出面调解的方案,只能算是你们双方在判决生效后达成的执行和解意见。如果拒不履行执行和解意见,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纯情的哈密瓜
    回复
    2026-03-30 03:04:03

    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不服,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和县政府出面调解的方案,只能算是你们双方在判决生效后达成的执行和解意见。如果拒不履行执行和解意见,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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