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一审法院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我有一个朋友,他的父亲将房屋增与我友,当时因为土地证单位没有办下来,所以没有过户,但他的父亲已经将产权证交与他,并且我好友已
经搬进该房屋内居住。后因其父再婚,想把增与撤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
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
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
,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应该认定增与有效,可一审法院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判的,请问,判的是否正确,还有撤消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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