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某举行结婚典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应该偿还13000元
[size=4]2005年8月20日,赵某(男)与刘某举行结婚典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8月27日刘某与赵某说,你父亲借咱们13000元还他的养羊贷款了,于是赵某在他家的流水帐上写上“8月27日借给爸还羊贷款13000,折上还有10000元,手有490元”。在2005年4月10日,由于一些原因,刘某起诉赵某和其父亲,要求赵某的父亲给付借款13000元,在开庭时,赵某承认流水帐上笔迹是赵某写的,但赵某的父亲不承认借款13000元。 请问:赵某的父亲是否应该偿还13000元?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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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赵某父亲的借条,这种流水账不能作为赵某父亲借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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