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官司该打吗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单位签的合同是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中间有几次续)签)。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我以为公司又会续签,上面也没有任何通知。我就一直做下去。直到2006年8月8日他们才通知我因为公司经营不当准备裁员,我因为合同到期就不再续签。做到本月底离职。
现在手里有8月份的工资单和考勤卡。我看过有关规定,好像能申请劳动仲裁。大家给点意见。这场官司赢面高吗?该打吗?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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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还在按照原来约定实际履行的,视为原来劳动合同展期,合同期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可以申请仲裁。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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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03:37:49刻苦的小蝴蝶
回复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还在按照原来约定实际履行的,视为原来劳动合同展期,合同期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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