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是否要支付误工费
我厂有一职工,今年51岁,在2005年发生手指断裂工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我厂按劳动伤残有关法规,同意向伤残者支付以下款项:
一、 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
8个月*800元=6400元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年*0.4=10个月*1558=15580元
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个月*15580=62320元
总计一次补偿给伤者28212元,现伤者到补偿之日起,已近20个月,伤者要求在20个月中应计算工资,厂方认为伤者已赔偿结束,不应再付20个月的工资,何况,伤者天天在参加正常的劳动,请问在此情况下,劳动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以上算的赔偿款项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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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对于治疗结束后,根据医生证明的休息时间,应当支付工资。休息期间届满,就不存在继续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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