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109条是否受《担保法〉第84条“三种合同”限制

司法 时间:2026-03-31 22:29:13 阅读:6957
2003年3月政府号召招商引资,经村长介绍,协议将住房部分改建后租与某公司建奶站。租期三年,届满承租人负责修复原状。移入奶罐时损坏了住房的主体结构,经交涉,承租人当即口头承诺:就以这个奶罐作抵押,保证负责将住房修复原状。有村长和施工人员作证,没有补充书面合同。2006年租期届满,承租人在损坏住房、拖欠房租金的情况下不辞而别。 请问:1、有村长和施工人员证实,口头合同是否成立? 2、出租人对奶罐是否享有留置权? 3、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109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这一条解释是否受《担保法》第84条关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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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的冥王星

疯狂的枕头

2026-03-31 22:29:13

谢谢罗律师指点! 不过,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79条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希望罗律师能指点一下我的第三个疑问。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自然的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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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22:29:13

    谢谢罗律师指点!不过,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79条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希望罗律师能指点一下我的第三个疑问。

  • 整齐的战斗机
    回复
    2026-03-31 22:29:13

    有证据证明的口头合同,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所以你应当采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而不应采取留置权。

  • 成就的斑马
    回复
    2026-03-31 22:29:13

    请哪位专家能正面指点我提出的第三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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