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效用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吗
上海一中介公司于7月9日来温就我在上海的一处房产给我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上面规定首付房款80万元,但我提出首付应至少150万元,即房款的50%.否则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无法拿到房产证.中介口头表示买方比较资金充裕,首付100万元没问题,可能争取首付房款50%.但他们提出往返上海温州两地修改居间协议比较麻烦,可以先按他们提供的签,有变动的条款可以等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再更改.于是我签了那份协议.但3天后,他们说买方只愿意支付80万元,并表示如果我们不能在本月24号前到上海按他们的提供的居间协议条款签定房产买卖合同他们就将起诉我!还有个情况,就是居间协议中规定了5万元的定金应在19号前给我,但到今天为止,我只收到对方给的意向金2万元.
签定了居间合同是不是一定就要签房屋买卖合同,且相关条款不能更改?我可否以对方未能及时交纳定金做为抗辩的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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