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忙...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21:06 阅读:670
我和老公结婚8年了,有一个6岁的儿子.从结婚到现在一直因为公婆的原因,家庭一直不和睦.特别是儿子出生后,家庭关系越来越差.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儿子十个月就送到爷爷奶奶家带(不在同一个城市).爷爷奶奶非常爱我的儿子,可他们的爱太过分!不但在儿子的教育问题上我和我老公没有任何发言权,连我单独带儿子出去玩或去外婆家里都不允许,更过分的是教唆我儿子不要认我。由于我的老公是个非常\非常孝顺的儿子,同时他也没有认识到这样对于我和儿子都是不公平的事.在于老公多次沟通后,唯有选择离婚.  问题就出现了,老公为了他的父母一定会要儿子的抚养权,而我做为一个母亲更不会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可是我和我老公的个人条件都差不多,不知道我该如何去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  请各位行家帮帮我,谢谢!

最佳回答

聪明的香菇

传统的路人

2026-03-29 23:21:06

对于抚养权问题,我们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所谓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律没有做明文规定,现实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 上海市有关文件这样规定,2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而父母的抚养能力主要指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和是否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有关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新回答共有6条回答

  • 健康的故事
    回复
    2026-03-29 23:21:06

    对于抚养权问题,我们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所谓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律没有做明文规定,现实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上海市有关文件这样规定,2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而父母的抚养能力主要指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和是否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有关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任性的中心
    回复
    2026-03-29 23:21:06

    去聘请律师进行代理,你的目的有可能实现。----------------------------------------------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不明之处请具体联络本人。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刘和强 律师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1号电话:0931-4602177 移动:13038719140

  • 迅速的音响
    回复
    2026-03-29 23:21:06

    子女抚养要综合考虑双方各方面的情况(收入、居住、文化程度、生活习惯、孩子从小与谁一起生活等等),要本着有利于子女教育成长的原则确定,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代理。

  • 小巧的泥猴桃
    回复
    2026-03-29 23:21:06

    从目前情况来看子女归对方扶养可能性大。

  • 温暖的小猫咪
    回复
    2026-03-29 23:21:06

    谢谢各位的回复! 还有些问题想咨询: 1、儿子一直和爷爷、奶奶在外地生活,我和我老公都没有在他身边,现在儿子要回来了(因上小学),这会成为对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优势吗? 2、三年前老公曾经有过外遇,但我只有他和对方通话的详单,这可以成为表示他对婚姻不忠的证据而对我争取到儿子有优势吗? 谢谢!真的希望可以争取到儿子抚养权,为了他可以真正健康的长大!

上一篇 请大家帮帮忙!谢谢了!

下一篇 请问退运费以及责任方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