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本人身份证于2000年6月丢失(15位),8月补办了新的身份证(18位),身份证丢失时我并未登报声明,当时派出所也没有挂失业务。今年8月移动公司告知我,在我丢失的身份证名下有多部手机欠费,需要我补交欠款。
我想问问我是否应该对欠费负责?部分尚未欠费的手机里还有话费余额,如果我消户是否对他们造成侵害?移动公司说只有先交欠费后才能立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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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你丢失身份证未登报声明,有过错
移动公司入网审查不严格,同样有过错
至于立案,移动公司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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