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问题!HELP!

司法 时间:2026-10-24 13:51:16 阅读:3472
我的女同事,在2006年4月10日剖腹生产一女孩,她生产时是29周岁。于是休产假三个半月。她在吉林省长春市工作。 按新劳动法或者新婚姻法,是不是应该休息四个半月呢?

最佳回答

勤恳的跳跳糖

尊敬的向日葵

2026-10-24 13:51:16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大胆的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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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3:51:16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任性的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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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3:51:16

    法律上对于她的情况就是3个半月,是否可以休的时间更长,要看当地劳动部门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 热心的发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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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4 13:51:16

    另外,你可以看看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晚婚晚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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