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房买卖因税解除合同问题
我今年四月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三方居间中保合同》中有: “标的房屋交易过程中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费用,买卖双方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缴纳”; 和 “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的条款,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条款。
想请教:因为国家出台营业税和个税政策调整,该房需增出几万元税费,卖方可以因为这个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吗?现在合同履行还没到要交纳税费的环节,如果卖方现在就声明不交营业税和个税,我可以现在就起诉卖方违约并要求赔偿吗(我有录音证明)?如果认定卖方违约,除要求定金双倍赔付外,是否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房屋价格上涨给我再购房带来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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