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招聘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如果辞职我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本人于2006年6月19日在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入职担任文员,只负责公司内务。之前招聘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1300元,只填了公司入职表格,并没有其他的劳动合同及协定。(该公司经营医疗器械)
咨询问题:
1、如果辞职我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2、如果我事前没有通知即时离职的话,公司有权利要求我直到找到下一任员工时才能离职吗??
3、即时离职,8月份(1日至7日)的工资能即时拿到吗??(该公司每个月的6日发放上一月的工资)
4、我没有提前通知,公司也没有员工能进行交接的,公司有权利不让我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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