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向大家请教关于遗失方面的法律问题,谢谢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4:50 阅读:1688
您好。我和朋友于8月5号中午在罗湖肥羊王火锅店吃饭。吃完后遗留一把ESPRIT牌雨伞在此店中。大约过了半小时后,我们发现雨伞遗失,于是打电话给此店,店员确定雨伞在店中并与店员说好晚上来取回。 我和朋友于晚上9点多到达该店,但店员归还雨伞时,雨伞是打开的,并跟我们说雨伞坏了。我们询问原因,他们说是其他客人遗漏伞,回来取回他们伞时把我的伞弄坏的。我们要求店方赔偿,遭到店方拒绝。现在我们已经把坏的伞拿回来了。 我的问题是,我可以向店方要求赔偿吗?如果他们不赔偿,我们可以起诉吗?谢谢您。我查了网上的文章,搜到下面的文章,觉得他们应该是该赔偿我的,特此向您咨询。谢谢。顾客住饭店,乘出租车,他们之间都有一个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的基础是相互信赖。《物权法》所归定的拾得人和物主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失主依靠自己的能力无法恢复对这个物品的占有。举例说,某顾客住在某家宾馆结帐离去,有物品遗留在宾馆,宾馆工作人员拾到后应无条件返还给顾客,这不是“拾得”问题,这就是上述讲的存在的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反映着顾客对饭店的信任;法律为保护这一信任,要求饭店在顾客住宿之前或之后都要保护顾客,这叫前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他俩之间不同于两个陌生人的关系,这个前提很重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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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的小馒头

懵懂的飞鸟

2026-03-29 23:14:50

该店对雨伞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店员在捡失后的保管上有重大过失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健忘的小刺猬
    回复
    2026-03-29 23:14:50

    该店对雨伞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店员在捡失后的保管上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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