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及工资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10-24 18:49:36 阅读:4396
自06年7月1日---06.7月31工作日起我们没有签定任何试用期合同或者书面上的承诺,试用期期间我没有接触财务上的事情,但是他要我给他担保人的担保书(附担保人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我需要给么?如果我给了的话,如果我辞职了,担保书还有效么?还有如果我辞职了,工资他应该给我及时的结算清么?试用期就包括开始到公司上班的前几天熟悉阶段吧?他不应该以前几天是培训就扣工资吧!其实我们根本没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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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糊的摩托

自觉的哑铃

2026-10-24 18:49:36

不需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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