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事件,做为受害者,就像死个动物一样白死了吗

司法 时间:2026-03-30 06:21:15 阅读:7954
我是湖北荆州人。我的母亲在湖南长沙做环卫工人,今年6月20日,我 父亲来长沙看望她,6月23日下午我父亲独自一人出去游玩,我们四处寻 找未果. 在7月7日的<<**报>>刊登一则寻尸启示:在6月25日,距我母亲 住所三四十公里的一高架桥上,发现一具男性尸体,我去医院的太平间 看了以后确认是我父亲. 交警介绍说,这是一起交通逃逸事件。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发 了协查通报,但没有出示任何鉴定证书。 我想请问: 1。事故发生十几天后才登报,交警队有没有什么责任? 2。像我这种情况,安葬费由谁出?事故发生地的民政局在这种情况下 能起到什么作用? 3。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4。对于这种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我们本地(荆州)的民政局有没有什 么补偿? 请律师能够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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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含羞草

缓慢的小蝴蝶

2026-03-30 06:21: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和谐的花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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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6:21: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洁净的灯泡
    回复
    2026-03-30 06:21:15

    那我的家属现在只能是白被撞了,自认倒霉。谢谢你的回答,真的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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