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交易过期,责任该谁负
我有一友,其所购“石油大明”股票4月份开始退市。我友此前曾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但其后一直没有资金返回。近日,他在查阅有关信息时了解到,“石油大明”已于6月26日结束了最后交易申报,而他在4月份的委托卖出纪录竟然同时有“成功”和“撤消”互为矛盾的显示。对于这种情况,证券部的工作人员解释是深交所将卖出申报作废了。但我友对此种说法深表怀疑,因为电脑纪录里明明有“成功”的字样。再说,他是委托证券部卖出的,即使是深交所退回,证券部也该通知他。现在,该股票已经结束通过深交所系统交易,我友的股票该如何卖出?这个责任又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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