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解聘方式合法吗
[color=#DC143C][size=4] 2004年10月份进入这家公司,我兢兢业业的工作,在当年年底被评为工作标兵.直到昨天(2006.7.1)去公司上班的时候忽然人事主管告诉说从今天(2006.7.1)开始不用上班了,原因是公司曾经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就是3个月之内的主管打分是最后一名的要解聘,但这个制度制订快一年了,从来都没有实行过)我是最后一名,所以要解聘.因为事情来的太突然,所以当时我没说什么,但从人事主管的话里面应该是说我平时有时候会脾气不好,可能会影响打分吧!而工资方面说除了正常的工资之外补偿一个月的底薪也就是600元钱.可我个人认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而且合同没有到期,就拿600元让我走人............... [/size][/color]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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