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

司法 时间:2026-04-01 00:09:33 阅读:8593
[size=2] 本人之女99年12月18日出生时,由于院方医生的操作不当,造成了臂丛神经损伤。经5年寻医路(艰辛),最后孩子还是造成了终生残疾(无奈)。 当2005年得知此类情况可以起诉医院后,我们就将院方告到我县法庭。后经市、省两级医学会鉴定分别为三级丙、三级甲级医疗事故,院方都是负次要责任。 最近得知,院方医生当时给我妻接生时,还没有拿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她证书注册时间为99年12月27日)。我方律师认为应当主张院方的非法行医更能征求权益。当我告知主审法官时,法官告诉我:1 你如果主张院方非法行医就是对鉴定结果不服,需要继续进行鉴定,由医学会鉴定是否是非法行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虽然于99年5月1日颁布并执行,但是跟卫生系统实际情况脱节,是否是非法行医很难说。 对此我又询问我方律师,他说是否是非法行医应当由法院裁决,不应由医学会鉴定。 现在我感到迷茫,不知道怎么办。有一下几个问题请各位指点迷津: 1、院方是否构成了非法行医? 2、非法行医应当由谁来确定? 3、我该用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来维护自己权益? 摆脱各位指点一下,我真的很是迷茫和无所适从了。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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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的小白菜

呆萌的朋友

2026-04-01 00:09:33

1、严格来说属非法行医,但法官说得也有道理,执业医师法跟卫生系统实际情况脱节,是否认定非法行医应当综合考虑。 2、由法院确认。 3、建议和进一步律师沟通。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 义气的魔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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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0:09:33

    1、严格来说属非法行医,但法官说得也有道理,执业医师法跟卫生系统实际情况脱节,是否认定非法行医应当综合考虑。2、由法院确认。3、建议和进一步律师沟通。

  • 满意的含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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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0:09:33

    你所引用的案例,“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所发生的无法预料的后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但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是一种具有严重倾向性不规范结论,其客观后果是医疗机构的极度满意。但是,法院的判决中“审理认为”部分是不恰当的。法院的初衷可能是尽量保护弱者,但其理由经不起推敲。增加可能性和实际引发后果不可同日而语。做律师之前,我在医疗机构工作十多年,做律师以后,我既代理过受害人追究过非法行医者的责任,也代理过医生抗辩过就诊者要求追究医生非法行医的案例,以我的经验看,你说的情况不构成非法行医。其实,你也没有必要在是否非法行医上纠缠,通过其他方式依然可以达到民事赔偿的目的。

  • 冷酷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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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0:09:33

    无论是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对本案赔偿并无实质性影响。非法行医完全可由法庭进行认定,而不是由医学会鉴定。但本案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情节并不严重,肯定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故无需追究非法行医问题。

  • 慈祥的心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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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0:09:33

    谢谢,还请各位给进一步的帮助

  • 安静的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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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0:09:33

    可是主产医生是个98年毕业的实习医生,99年给我妻子接产时并未拿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难道这也不能构成非法行医?

  • 成就的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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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1 00:09:33

    首先对你的帮助表示诚挚的感谢,我是山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条是如果是非法行医,就不是医疗事故。本案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并没有对相应医生进行资格审查。而且本案跟下面情况有些相似:新华网贵州频道6月12日电(记者何云江)一老人因头昏、痰多等身体不适住进医院医治几天后却发展成脑死亡,参与诊疗的10余名医生竟属非法行医。贵州遵义市汇川区法院日前开庭,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决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患者损失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患者周某某因病于2005年9月9日入住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心内科治疗。院方录用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唐某某、程某等人在为患者疹疗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对患者作医嘱时却均以医师名义签名。在没有上级医师签名的情况下,将医嘱交护士用药输液。 两天后,患者病情加重,不能自主呼吸,后转入ICU 病房继续治疗,一直重度昏迷,被确认处于脑死亡状态。其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遵义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所发生的无法预料的后果,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但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随后,患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方面在诉讼中一致确认原告系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医疗机构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处于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此案中处于试用期的医生却独自以自己的名义作医嘱,出具处方,没有上级医师签名认可,应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行为使患者丧失了执业医师为其治疗的机会,而且行医人员不具备行医资格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医学会作出的关于该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对此案并无法律意义。 此案中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相关因果关系成立,医院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医院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7万元。(完) 还请各位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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