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03:28 阅读:7442
我单位有一职工,是2003年生的工伤,是被机动车伤害的,当时法院判他本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现在他家属要我单位给拿那30%的医药费,当时他上北京看病来着,当时还没有参加医保。请问我单位应该给他拿这30%的钱吗?如果应该拿,有文件什么规定吗?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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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俊的冰淇淋

天真的水蜜桃

2026-03-30 01:03:28

要求单位应该给他拿这30%的钱,没有依据。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年轻的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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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03:28

    要求单位应该给他拿这30%的钱,没有依据。

  • 热情的紫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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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03:28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果是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大气的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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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03:28

    由于是工伤,社保基金应当承担相关补偿。人身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社保承担,公司未买的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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