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伤患者的咨询求助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6:35 阅读:4122
一个工伤患者的咨询求助 我2003年7月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前3个月为试用期,2004年3月14日因工眼睛受伤,当即厂方送到江西省一附医院治疗,同年5月9日厂方为了极力抢救眼睛,将我转到广州中山眼科医院治疗,2005年9月15日出院。2005年6月21日进行了工伤认定,11月3日定为工伤一级,大部份依赖护理。定残后我还到广州复查了几次。所有治疗和复查期间的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工资、护理费等厂方均已垫支。现因赔偿和后续康复治疗与厂方发生纠纷,特向贵中心求助,乞求答复回传为感! 1、伤残津贴的基数是否一定要按我在厂方工作8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能否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2、治疗期间均由我母亲护理,我可按怎样的标准向厂方索要护理费? 3、后续康复治疗厂方要我到江西省一附医院进行,厂方有何法律依据?如我坚持继续到广州康复治疗,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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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的御姐

贤惠的滑板

2026-03-29 23:16:35

2005年6月21日进行了工伤认定,11月3日定为工伤一级,大部份依赖护理。 伤残津贴的基数要 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应该有50%的护理费,康复治疗由劳动局指定医院。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昏睡的香氛
    回复
    2026-03-29 23:16:35

    2005年6月21日进行了工伤认定,11月3日定为工伤一级,大部份依赖护理。 伤残津贴的基数要 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应该有50%的护理费,康复治疗由劳动局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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