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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时间:2026-03-29 23:15:35 阅读:8317
1997年,****单位拖欠租用***推土机施工款8.99万元。近7年之久,2004年7月8日,原告(推土机方)将**厂告至**市法院。一审中**厂承认欠5万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一审判**厂支付原告8.99万元及利息。当年9月25日,**厂向**市中院(上级)提出上诉,终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已发生了效力,并立案执行。款已划拨到**市法院帐上。2005年6月17日,**厂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6月28日中院下达了暂缓执行书(三个月)11月14日,**厂律师向**市法院送去了第一份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2月20日**厂律师又向**市法院会计送去第二份裁定书,2006年3月3日,**厂向原告送来第三份裁定书和第二再审申辩,两个再审申请和三个裁定书,发出的时间相同,但内容却不一样,在第二再审申请中,突然提出原告曾借过**厂10万元的借条,这10万元已在结算96年租用费时,已扣除。2006年5月18日,开庭再审,原告举出了三个已还清10万元的证据,并要求**厂向法庭提供相关财务帐,**厂却说帐已毁了,却还要求法庭把此案发回重审。 请求解决的问题: 1:**厂的做法是否违法,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2:法院此类做法,法律有那些具体规定? 3:暂缓执行书,裁定书和再审申请是否要送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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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服的钢铁侠

碧蓝的流沙

2026-03-29 23:15:35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不服,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原判决,对案件进行再审。一般两个内容都在一个裁定书上作出(也可以分别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再审按照原审的程序进行。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高大的墨镜
    回复
    2026-03-29 23:15:35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不服,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原判决,对案件进行再审。一般两个内容都在一个裁定书上作出(也可以分别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再审按照原审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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