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这样判决合理吗
公司05年9月停发了我的工资,10月底派人强行接管了我的工作,这两件事公司没有出任何通知,10月后公司也不给我安排工作,我每天去公司晃了一趟就离开了,一直持续到06年1月底,06年3月20日,我向仲裁庭提出了劳动仲裁。判决认为,我的申述请求已过了六十天的期限,理由是从9月开始就应该是争议发生日,因为我当时“应当知道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十月份以后我也在上班的理由也由于“没有事实依据”而不支持,理由是我出具的10月以后在银行办业务的回单“不能证明我在正常上班”,故10月以后的工资也就没有判给我,结果就是我完全败诉,得不到一分钱。而我认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应该是06年1月才是,这样的判决合理吗,上诉的话有没有胜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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