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怀孕期间的病假工资问题
我是一名外资企业的员工,今年1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在怀孕3个月左右,也就是在2006年3月份的时候,我因为出现先兆流产,医院给开了病假休息,但是因为情况比较严重,所以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有去上班,并且医生都给开了病假,我现在又出现了早期宫缩的现象,而且因为是双胞胎,所以医生建议我休到临产。 我的预产期是今年的9月,所以从现在到生产还有4个月的时间,我想问一下,我这4个月期间,医院给开了病假,公司应该给我开工资吗?因为公司通知我,只能算做事假,也就是就没有工资,然后到生产了再做产假处理,他们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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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违法。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且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超过6个月的,由单位发给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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