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帮助!怎样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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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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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4甜甜的曲奇
回复对于抚养权问题,我们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所谓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律没有做明文规定,现实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上海市有关文件这样规定,2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而父母的抚养能力主要指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和是否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所以你可以根据对你有利的条件来争取,具体举证及策略可以找当地律师具体安排。有关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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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4机智的书本
回复这个问题可能要需要医学专家来回答你了,在个人办案过程中没有碰到慢性乙肝的问题,但从一般角度来说,应该不属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变更抚养权确实有一定难度,但非完全不可能,建议你找当地律师把所有情况具体审核一下,可以在法律上给你一个完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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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4落后的超短裙
回复从孩子的生活环境来讲,你应该抚养。对方收入较多,但并不是有利条件,因为孩子的生存环境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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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9 23:26:14帅气的羽毛
回复我现在找到他因为慢性乙肝的病假单,和住院帐单,时间是在我们结婚前。他从未和我讲过他有慢性乙肝,我在一点预防措施都没有的情况下怀孕生孩子的,我和孩子有无感染乙肝现在我们都没去查过。在我们分居的3年中可能他慢性乙肝也复发过,我要怎么取证呢?想问一下,慢性乙肝算是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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