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某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有自主出口权,两种出口商品中A商品为成品或深加工产品(国外客户只需包装即可),价值较高;B商品为半成品(国外客户做为原材料购进,另行加工),价值较低。两种商品原材料相同,但加工深度和加工工艺不同,商品价值也不同。该企业因B商品的生产加工场所未获得商检局的卫生登记许可,不予受理报检,故报检时品名用A,HS编码为XXXXXXXX.XX,在出口报关时用已取得的A商品的商检通关单报关,经报关员协助(该报关员知道内情),更改输出国,实际出口的货物为B,HS编码为YYYYYYYY.YY,然后更改船务公司提单中的品名为B发给客户以便客户提货时用。
PS:产品为农副产品、食品类。
我想问的是:以上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法律上会有什么样的处罚?若构成走私,协助此行为的报关员会有怎样的处罚?若构成走私,举报是否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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