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能告赢公司吗
2005年5月公司派我去长春培训,花了四千多块。其中一千五是培训费,其他的都是路费和食宿费用。培训回来后,公司要求与我签公司内部劳动协议,规定我必须在公司的专卖店干满一年。公司承诺专卖店最迟会于2005年年底开业。我要求公司为我购买社保,但公司以人事制度未健全为由拒绝为我购买社保,说以后公司专卖开业后会统一购买社保,我于是与公司签了公司内部的劳动协议。直至2006年1月,专卖店仍然没动工。在2005年的工作报告上,我表明了对公司的期望及希望公司改进的地方,提出切实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但公司忽视我的意见,对我提出的问题并没有给予答复。2006年3月9日,在公司的专卖店还没有动工的情况下,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信。3月11日,公司接受我的辞职,并承诺在交接完毕后会如数清算我的工资及奖金。3月24日,公司张**及杨**与我将所有工作交接完毕,并签写了交接清单,在公司同意下才离开公司的。在交接完毕后,公司表示并无此先例,派员工外出培训,若不按协议上的工作时间服务于公司,是不会清算我2月及3月的工资、奖金。而且,我2003年8月入职公司的,2003年11月转正后,公司每月从我的基本工资中扣除10%作为强积金,并与公司签了一份强积金协议书。协议书是列明,若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在工作交接完毕后,此笔款项是可退给员工的。但公司也以我并没有在专卖店工作满一年时间为由,拒绝退还此笔款项给我。
现在我手上只有公司的内部劳动协议书一份,但是强积金协议书并没有留底。
我该如何才能拿回我2月、3月的工资和奖金?还有强积金?
还有,公司强制要求我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但公司并没有为我购买社保。那我与公司签定的公司内部劳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内注明是以公司老总在报销单上签字为准(培训回来报销时老总在报销单上注明,要在公司的专卖店内干满一年),指定是公司的专卖店工作一年,但公司的专卖店迟迟没有开张,这样又说明什么呢?如果此份内部劳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话,我必须退回培训费给公司,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回两年多的社保?培训时只花了一千五,其它的都是车费和食宿。公司派我去培训,是否就得负责路费及食宿?要退培训费用的话,是以报销单为准还是以具体实际的培训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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