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王某在办理房屋过户的事情上,是否侵害了二原告的继承权
刘某(女)因病治疗无效后去世,黄某(男)因给刘某治病欠下许多债务,刘某去世两年后,黄某和王某结婚,婚后王某给黄某43000元偿还黄某所欠债务,两年后黄某和王某离婚,黄某因无钱还王某,自愿将房屋抵偿给王某,(并且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此房房价低于43000元黄某并且亲自写了离婚协议及王某给钱的字据)黄某和王某离婚三年多后,黄某的子女将黄某王某列为被告,告二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其理由是刘某去世时他们二人未成年,刘某的遗产(房屋)未进行分割,故而提出将房屋的一半作为刘某的遗产,进行法定分割.请问您,黄某王某在办理房屋过户的事情上,是否侵害了二原告的继承权?现在王某该怎么办才能维护她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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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分额是均等的,联系本案实际情况,该房屋在刘某死亡后,其中的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黄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黄某及其子女均等分割,如果刘某父母尚在的话,也享有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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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43:36冷酷的花瓣
回复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分额是均等的,联系本案实际情况,该房屋在刘某死亡后,其中的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黄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黄某及其子女均等分割,如果刘某父母尚在的话,也享有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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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43:36欢呼的白云
回复黄某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子女的继承权,基于王某主观并无恶意,属于合法取得,且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实际入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大可能撤消该抵偿行为,至于子女的继承权被侵犯问题,我认为应当由黄某承担责任。以上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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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43:36霸气的豆芽
回复应当从2方面考虑这个问题:首先,考虑黄某是刘某遗产的第一继承人;其次,因为王某是善意第三人,孩子的追偿权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充其量也就能向黄某进行追偿。不过我个人估计这种追偿权也得不到支持。(参考第一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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