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现在已经把我的产权(我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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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20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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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搞怪的战斗机
回复谢谢马律师,在我还没有看到判决书之前,我昨天去找过我的前夫,他说我是法院公告送达,请问马律师,我是不是原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原审法院再审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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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冷傲的音响
回复你起诉要求判定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的这个诉讼受前一个判决的影响很大,前面一个判决已经认定了合同有效,房屋应该过户。所以前面一个判决不依法撤销,本案你就肯定要败诉。另外,最大的问题是你不是原先判决的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执行也已经完毕,你无法再提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你的救济途径只有向原法院反映情况要求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或者要求检察院抗诉。个人认为,此案比较疑难,请广大同行指正,多多提供意见,并请附上有关依据。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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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安静的黑夜
回复你起诉要求判定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的这个诉讼受前一个判决的影响很大,前面一个判决已经认定了合同有效,房屋应该过户。所以前面一个判决不依法撤销,本案你就肯定要败诉。另外,最大的问题是你不是原先判决的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执行也已经完毕,你无法再提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你的救济途径只有向原法院反映情况要求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或者要求检察院抗诉。个人认为,此案比较疑难,请广大同行指正,多多提供意见,并请附上有关依据。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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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沉默的刺猬
回复其实你所说的问题,在法律上牵涉到一个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你的前夫是在你们离婚前就与A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他有一系列的手续,可能他拿了你的私章做了委托书,更或者你如果曾签过什么字,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上海多家法院有过类似判例,事实上现在你们当地法院也判了你前夫应履行房产过户的义务。当然,如果他们签订买卖合同是在你们离婚后,那你当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由于对他们的判决内容是否牵涉到签订合同时有具体手续,对何时签订的合同,都不清楚,故暂时无法发表确定意见。当务之急,如果产证还未变更,马上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并积极准备起诉,牵涉到很多法律技术问题,建议聘请当地律师为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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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腼腆的电脑
回复你是不是原判决的当事人只要看判决书中你是否作为原被告或第三人参加即可,如果你连法院的传票都没有收到的话一般不大可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前面已经说过不是原判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法申请再审,具体原因请见上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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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闪闪的导师
回复如无其他相反情况,一般对方无权处分你名下的财产,买卖无效。可考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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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淡然的手机
回复只有起诉确认该买卖协议书无效了,尽快起诉否则会丧失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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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含糊的电脑
回复该协议是无效的,但必须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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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0:57:22背后的灰狼
回复该协议是无效的,必须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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