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满后公司称不延续合同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54:29 阅读:5632
您好,我是苏州高新区一台资企业的员工,于2003年9月1日进入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本人于2004年8月被证实怀孕,但由于身体原因,医生要求在家休养,后公司又与本人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至2005年9月30日到期,由于生完孩子后身体一直不好,所以一直在请病假,合同到期前公司曾给过一份续签合同的意向书,当时我是要求续签合同的,当合同到期后我询问公司是否要续约,公司称现合同都是电子文档,只要签了意向书即可。当时我也就相信了,但到了今年三月中旬的时候,公司寄了一封信给我,说是不准备与我延续合同,且不赔偿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应该给我在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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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听的小蘑菇

俊逸的草丛

2026-03-30 02:54:29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单薄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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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54:29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知性的小松鼠
    回复
    2026-03-30 02:54:29

    如果本身没有正常工作的话,那么要求合同到期后这几个月的经济补偿,本人观点觉得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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