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跳槽了,公司问我给我算违约金,这样算合理吗
本人2004年7月份与某民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我在2006年3月23日已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领导已签字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公司按我工作未满两年为由,让我交纳违约金,公司具体算法如下:两个月的工资+公司从2004年4月起至2006年3月每月给我的100元的住房补贴。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还有一点就是,我们公司实行的是每天9小时工作时间,六天工作制,而且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加班费,现在有了加班费,但并未按劳动法中的比例给予,公司违反劳动法在先,我违约在后,是不是不用支付违约金?还有就是,我们公司现在改成了每天8小时40分钟的工作时间,大小礼拜轮休的工作制度,这样的话还算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吗?我要搜集哪些证据,来证明公司是违法在先,而避免支付其高昂的违约金呢?
烦请各位律师指点迷津,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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