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各位帮我看看

司法 时间:2026-03-30 10:34:25 阅读:4056
05年5月份我们委托了A会计事务所为我们的出资验资核资,因为我们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可我们对设立公司的程序步骤一窍不通,就委托A会计事务所办,他们说拿什么我们就拿什么,在出资时,他们问用实物还是现金,我们问有什么不一样的吗,他们很明确的告诉我们“都行,看你们什么方便”,我们的现金、实物都够,想什么都一样,就用实物,不占用流动资金,就选实物出资。会计事务所很快来两个人对我们的房屋车辆进行评估,我们的资产大于我们的出资,只其中一部分就可以了,很快手续也办完了,拿验资报告时,只通知我带什么章,让我在什么地方签字盖章,根本就没提醒我报告里有一句“在六个月内办理房屋车辆过户手续”,我们拿回报告后也没看过,根本想不到还有事没办,直到06年3.7有工商局的两个人到厂子来,又把我叫到工商局,让我拿验资报告,评估书,还有房屋车辆复印件,我们都纳闷是什么事,问了他们也不说,最后才知道是因为报告里那句六个月过户的承诺,说我们是虚假出资,这对我们说简直就是当头棒喝,太吃惊了,对我们作出罚款6万的处罚(说是虚假出资额的10%)。我们觉得很冤,如果知道用实物出资要过户,而且过户费用还那么高,我们就不会选择实物出资,甚至那么重要的六个月过户的事会计事务所也没提醒,我们没看报告书确有失误,可会计事务所就没有责任吗,我们想对会计事务所提起诉讼,推翻验资报告。不知有无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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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的饼干

虚幻的诺言

2026-03-30 10:34:25

同意楼上各位的意见,你现在想要推翻验资报告确有难度,你作为委托方来讲,应该仔细查阅验资报告的内容。当然,现在没有看到你们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不知合同中有否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如果有约定由对方除了出具报告外还负有具体指导你们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那你们还是有机会的。 另,其实从法律上讲,用实物出资和用货币出资虽然基本是一样的,但一般来说建议还是用货币出资比较有利些,这里牵涉到公司后续经营问题,这里也不多说了。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新回答共有9条回答

  • 谦让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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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同意楼上各位的意见,你现在想要推翻验资报告确有难度,你作为委托方来讲,应该仔细查阅验资报告的内容。当然,现在没有看到你们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不知合同中有否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如果有约定由对方除了出具报告外还负有具体指导你们办理相关手续的事项,那你们还是有机会的。另,其实从法律上讲,用实物出资和用货币出资虽然基本是一样的,但一般来说建议还是用货币出资比较有利些,这里牵涉到公司后续经营问题,这里也不多说了。有关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开放的煎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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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同意8楼的意见,法律与常理是相通的,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话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允许投资者以实物出资,但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果在验资时未办妥的,应在投资者出具承诺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同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报告中特别说明情况。之前也说过事务所负有指导说明的义务,但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当然你如果没有出具过承诺函,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如此操作是有问题的,不清楚你之前有否一次性敲了很多公章。法律是讲究证据与实证的艺术,当然也需要大家共同的仔细,欢迎各位指正,谢谢!有关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财政部 财会(2001)1002号第十三条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其价值应当经各出资者认可,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

  • 神勇的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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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建议你就你的情况,尽快请个律师为你办理相关手续,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然后再由律师为你代理相关事宜。事实上,办理相关手续应该是律师的特长,验资核资才是对方的特长。你就相关手续问题起诉对方,意义不大。

  • 知性的冰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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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这完全是因为你们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当然没有告之你后果是不对的,但你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告之你。

  • 儒雅的绿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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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同意以上意见,你只能尝试通过电话录音,看能否取得对你们有利的证据。

  • 激动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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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胜诉的可能较小。

  • 留胡子的泥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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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推翻验资报告基本不可能。说到赔偿责任,在相关文书中应该有要求过户的指示。如果你们没有收到,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收到没看,就不好办了。如果你们只是找会计事务所验资,而不是委托办理公司注册事宜,那么我认为基本上也不可能追究他人责任了。

  • 冷酷的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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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10:34:25

    这个问题当然有胜算。会计师事务所出了问题,当然要承担责任。车辆没有过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什么做的验资报告?所以明显的有理。所以楼主感觉自己冤枉是有道理的。有时候,法律与常理相通。 也建议同行们解答问题的时候,看的仔细些。我们一分钟的仔细,对当事人来说是就可能是一辈子的安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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