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问题
各位律师朋友:
最近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所以一直在研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现有一些含糊不清的问题。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每月5日公司向劳动者发放上月工资,2月5日到现在我们都还没拿到工资,马上就要到3月5日了,也就是说要算两月的工资了,考虑到企业目前也没有发展前途了,况且无故欠薪,我想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要到今年12月才到期),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我有权要求企业支付这两月的工资,和额外5%的经济补偿。
另外,我从2000年10月至今已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多了,是否还可再向企业要求”按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上规定的是"经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才能支付这种经济补偿。那因为企业欠薪,由劳动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是否能拿到这种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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