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帮我解答一下劳资纠纷的问题好吗
[size=3][size=2]我在现在的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和公司的合同签定到2005年11月到期,后来公司没要求再签,现在我仍然在这家公司工作,一直都没有什么事情发生。直到2005年11月开始,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工资,最长拖欠达4个月。2006年春节迫于压力,公司只发放了2005年12月基本工资的90%,并说以后几个月都按此标准发放。现在公司仍拖欠我2005年11月/2006年1月和2月的工资。我于2006年2月6日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但公司却说要辞职剩下的工资和每个月在工资里扣除的“发展金”(共计1000元)将不退还,视我为自动离职。 请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该这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在法律上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合同”这一说法呢?国家是否有文件规定公司因经营困难可以适当降低员工的基本工资?请你一定要帮帮我!谢谢您了! [/size][/size][e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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