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资问题,谁能帮我下,谢谢
我在广州工作,我与现公司在2005年8月签定了为期5年的用工合同,在2006年1月,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按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规定,我要辞职的要提前2个月通知公司,并要保证工作能顺利交接才能离开公司,现在公司以找不到合适的人员接手为理由,拒绝帮我办理相关手续。 请问我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约定的时间离开公司算违法吗?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是不是公司可以以找不到合适人选接手我的工作就可以让我延迟离开公司?
最佳回答
另外,以上的问题,如果公司要求要我一定要把手上的工作完成才能离职,而这完成的时间又是不确定的话,我能不能按合同约定离开公司,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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