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襄樊市中院的这种规定,我们该如何呢
据悉,2002年襄樊市中院发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的有关法规。说明只要不属于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鉴定,都要以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2005年1月,我父亲被同村人雇用去给自己家打鱼。结果在打鱼的过程中我父亲头部受了重伤,为额窦骨骨折。经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但一审法庭说这应该按襄樊市中院的上述规定来办,所以没有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请问中院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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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好说合理不合理;
2、属于雇佣关系受到伤害,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赔偿。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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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6:55清秀的泥猴桃
回复1、不好说合理不合理;2、属于雇佣关系受到伤害,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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