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单位以试用期后辞退的赔偿标准来给付

司法 时间:2026-03-31 20:46:54 阅读:6036
我是在05年10月11日进入**公司的驻东莞办事处工作的,当时我们的合同是同中国**经济技术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因我所工作的这个外资办事处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司是在上海,所以他们所有的人事都是委托**公司来办理的。06年1月6日公司单方面通知我不符合试用期内他们公司对该职位的要求而同我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当时我们签的合同是从2005年10月11日到2006年10月10日,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请问是否一定要到06年1月10日才算试用期到期? 而且后面我有在网上看到深圳律师写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指引:发现像这样只是一年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30天. 所以我有同公司要求按过试用期的标准来赔偿.但四达公司的人说他们是按上海的标准来规定试用期的. 但我有朋友说我们的合同覆行地是在广东省,因我从没有去过上海工作过,不需要到上海.而且可以按广东省的标准来界定试用期限. 因我觉的他们辞退我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为什么我不符合职位的要求,却有我工作部门的职位较高的同事,在同我一起工作时,说我可以帮到忙。 而且我要他举证时:只是说我们的做事方法同香港的做法有少少不同,具体不同在何处,却又没有解释.

最佳回答

暴躁的猎豹

霸气的月饼

2026-03-31 20:46:54

与当地律师联系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温暖的金毛
    回复
    2026-03-31 20:46:54

    与当地律师联系

上一篇 公司突然减员合法吗

下一篇 工伤死亡后抚恤金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