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7.11
您好。我于2004年7月11日中午驾车(**)由南坪至弹子石行驶,行驶至福利社附近的**洗车场(打右转向灯约离路口30米左右开启)进入洗车场路口时车身右前门与一摩托车接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者受伤。经查:1、摩托车驾驶员属无证驾驶,其所用的交通工具号牌属伪造车牌;2、乘车者未戴头盔;3、摩托车留有8米的刹车痕迹,接触后并又划行了6米左右。我车右、左前轮分别有1米和0.5米刹车痕迹。最后交警九支队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主要原因:我没有文明驾驶。请您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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