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7.11

司法 时间:2026-03-29 23:48:56 阅读:2114
您好。我于2004年7月11日中午驾车(**)由南坪至弹子石行驶,行驶至福利社附近的**洗车场(打右转向灯约离路口30米左右开启)进入洗车场路口时车身右前门与一摩托车接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者受伤。经查:1、摩托车驾驶员属无证驾驶,其所用的交通工具号牌属伪造车牌;2、乘车者未戴头盔;3、摩托车留有8米的刹车痕迹,接触后并又划行了6米左右。我车右、左前轮分别有1米和0.5米刹车痕迹。最后交警九支队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主要原因:我没有文明驾驶。请您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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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的大门

文静的花生

2026-03-29 23:48:56

“没有文明驾驶”不应成为你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但责任认定既已作出则只能在其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由法院重新作出认定。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年轻的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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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9 23:48:56

    “没有文明驾驶”不应成为你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但责任认定既已作出则只能在其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由法院重新作出认定。

  • 秀丽的毛衣
    回复
    2026-03-29 23:48:56

    若对责任认定认可,按责任认定进行索赔,对方可以起诉你方,你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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