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本人于2005年10月在北京租了一个两室的房子,租期为6个月,季付。我当时付了房租5400元和1800元押金。11月我发现房屋非常的冷,提出要退房,并主动要求为房东找合适的人,房东同意了。12月21日我搬出房屋退还钥匙,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以押金作为违约金,同时要求房东退还剩余20天的房租共1200元整。但是房东拒绝了。我和他协商几天都没有结果。我现在决定上诉。同时发现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未经过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我想知道在北京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我该怎么做才能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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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更不会影响租金的收取。当初解除合同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并明确解除条件。
如果没有约定,你又找不到对方违约的地方,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先看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要由对方举证损失了。其实,如果因为房子无法达到相应温度,应该是房主对你承担责任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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