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绕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应用民法通则处理本案
患者车祸伤后半小时内到达中医院(中医院120急救车,途中无任何查体及治疗),接诊大夫为急诊内科实习大夫,询问姓名及年龄(患者自己均正确回答),无其他处理。神经外科宋大夫约5分钟后到场,检查瞳孔正常,无其他查体,此时护士测双臂血压均未测到(测血压过程耗时约5分钟,反复测),宋大夫知道后检查脉搏,脉率约100次/分,让患者行颅脑CT,实习大夫陪同患者家属推患者前往CT室,途中家属推车速度快,竟遭其训斥。在CT床上患者仍呻吟,自行改为左侧卧位。做完CT后家属将患者推回急诊室,因路途较远,整个做CT过程费时20余分钟。回急诊室后无其他处理。患者家属提醒大夫患者右臂骨折,大夫便让患者去拍右臂X线片,家属推患者前往拍片室,途中发现患者呼吸停止,急返急诊室喊大夫,随后推患者回急诊室抢救,抢救过程中外科大夫到场,此时患者心跳呼吸均已停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质疑:1. 院前急救无任何伤情评估及相应治疗;2.急诊科无外科大夫,仅有内科大夫,且为实习大夫,神经外科大夫5分钟后以会诊大夫身分出现;3.双臂血压均未测到,病历中无任何关于血压的记载;4. 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却无任何针对失血性休克的处理;5.对呼吸节律、频率的变化无任何观察,直至家属发现呼吸停止;6.外科大夫在患者入院后30余分钟后才到场,此时心跳、呼吸均已停止。另外,尸体未作尸检,已火化。病历由家属保存。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额不足10万,而按照民法通则,20万也不止。能不能绕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按照民法通则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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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条例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方面有冲突,前者无死亡赔偿金。各地法院处理也不同。如上海、江苏无死亡赔偿金,北京、安徽等如果原告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则支持死亡赔偿金。这是国家立法之不足,需要在每个案件中推进。
另外,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我倡议向全国人大提起违宪、违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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