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以下案例这样判合不合理

司法 时间:2026-04-01 00:42:06 阅读:5856
2004年4月原告徐XX诉被告卢XX(女)离婚纠纷一案,历经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上诉,发回重审,历时近二年。我作为该案的知情人,把本案的大致过程概要如下,请各位评一评,法是不是公平的,法到底与权、与钱有什么关系?我作为一普通公民则认为:公平公正才是法律。 1、 2004年4月原告徐XX诉被告卢XX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4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还未完全破裂,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2、 2004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5年1月开庭审理。此次被告认为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同意离婚。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套住房的价值不同意,遂提请法院要求进行财产评估。主审法官委托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财产进行评估。并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了益认鉴字第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第一套住房97307.75元,第二套住房和车库262965.6元.合计360268.35元。此时正临近春节了,没有开庭了。春节过后,原主审法官退居二线。法院指派另外一法官主审。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了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无异议。庭审结束时,法官说择日宣判。2005年4月该院作出了判决。仍然是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因是夫妻关系还未破裂。 3、 原告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益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赫山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发回重审。 4、 2005年9月26日、10月18日赫山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12月5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被子告手中。这二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与前二次无异。但此次判决有几点让人诧异。例如: ⑴ 把益阳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予采纳。原因是原告对此有异议。 ⑵ 把原告提出的以被告名义的存款予以采信。而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所拥有的存款和债权等只字未提。在庭审过程中都未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也未作调查取证。 ⑶ 把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判决给原告,另一套9万余元的住房判决给被告。 ⑷ 在判决书中明确写到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在判决时却没有任何体现。反而把被告应得的权益给了原告。 (5)大家可以算一下,如果平均分配的话,作为本案的被告是女方,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且无过错。而现在反而她少判了几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我身边的一个案例,请予援助。

最佳回答

欢呼的仙人掌

紧张的音响

2026-04-01 00:42:06

如果不服的话,还可以上诉。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健壮的白开水
    回复
    2026-04-01 00:42:06

    如果不服的话,还可以上诉。

  • 整齐的小刺猬
    回复
    2026-04-01 00:42:06

    上诉了吗?

  • 清脆的老鼠
    回复
    2026-04-01 00:42:06

    发回重审后是一审程序,不服可以上诉的。 成都律师 丁岷 电话:13072853496 02866972621 qq:48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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