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争议赔偿的问题

司法 时间:2026-03-30 03:13:21 阅读:6465
就此事我有一些问题需请教: 1.双方签定的这一年期劳务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还适用劳动法律规定(因未签过劳动合同)? 2.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都存在哪些过错,我可以主张哪此权利? 3.在补交养老保险时,企业要求我们用2003年的平均工资的8%补交,而不是按当年的金额缴纳(注:因社保对不及时交纳保险金的要进行罚款,所以要求按交费时的标准缴纳,进入统筹)。但我认为不交纳养老保险是企业方的过错,我个人交纳部分应按当年的标准逐年计算,多收部分应予退还,此请求可否支持? 4.对于十年来领取的最低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是否有主张弥补的权利? 5.在此企业工作期间,我因企业的口头承诺(因此企业是大型企业)基于对企业的信任而放弃了许多的求学和就业机会,致使人生道路有很大的改变,并将近十年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企业,我可否申请赔偿?有哪些方面的赔偿? 6.在合同终止后,企业一直以各种借口(开会研究、等待结果)拖延时间,致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过期,针对上一个问题,我可以哪个方面进行起诉,应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7.劳动争议官司的举证责任适用什么原则?当年口头承诺时的领导早己调走,企业方如不提供或否认事实,只有我们单方面的证词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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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的钢笔

魁梧的毛衣

2026-03-30 03:13:21

合同到期以后,双方没有终止 合同,或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同原合同的顺延。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 含糊的自行车
    回复
    2026-03-30 03:13:21

    合同到期以后,双方没有终止 合同,或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同原合同的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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