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月2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
[color=#000000][color=#0000FF][color=#1E90FF][color=#0000FF][color=#1E90FF]陈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的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另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元,另两位朋友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出资验资合格后,经过工商登记,公司于2月2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由于陈某的出资占了公司资本的绝对多数,所以陈某理所当然地成了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了改变被动的局面,陈某等又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是一个错误的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以前完全一样,而且陈某几乎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几种观点】
1、明珠公司的实质是陈某的独资企业,陈某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才让另两位朋友一起出资。公司绝对多数的财产是陈某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陈某负责的,因此陈某不仅不能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而且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陈某作为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失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不能再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债务。
3、陈某是明珠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享破产财产。
4、陈某对另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应当赔偿他们投资所受的损失。
『问题』谈谈您对本案的看法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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