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裁决胜诉,强制执行被告没有相应财产抵押赔偿款
原告王德富与被告李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2005)潼民初字第35号判决:被告李彪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3667元. 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原告于2005年5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庭执行时被告没有相应的财产而被搁置了起来,那请问接下来应该怎么做? (李彪系中铁二十局职工,现随施工单位四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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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企业联系,可在不影响职工生活的前提下,从该职工的工资中扣除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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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2:50:51糊涂的歌曲
回复与该企业联系,可在不影响职工生活的前提下,从该职工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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