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59:16 阅读:282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请问:既然是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否意味着还有条例之外所称的医疗事故?是不是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事故,就都不能称其为“医疗事故”? 有没有律师回答这个问题?

最佳回答

外向的战斗机

失眠的小笼包

2026-03-30 02:59:16

1、只有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才算构成“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可据此予责任医务人员处分。 2、除了医疗事故之外,还存在医疗差错,对此医院也是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之处是卫生行政部门不会据此予相关医务人员处分。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 魁梧的香氛
    回复
    2026-03-30 02:59:16

    1、只有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才算构成“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可据此予责任医务人员处分。2、除了医疗事故之外,还存在医疗差错,对此医院也是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之处是卫生行政部门不会据此予相关医务人员处分。

  • 忐忑的画笔
    回复
    2026-03-30 02:59:16

    医疗事故本身不是民法概念。民法上只有侵害人身权。严格的说,条例无权界定医疗事故的法律含义。

  • 含蓄的小虾米
    回复
    2026-03-30 02:59:16

    假设,医院明明是一起医疗纠纷,(即没有经过鉴定)被说成为“医疗事故”,且通过报刊等手段四处散播,所报导的事情经过却是真实的。请问,这一行为是否对医院构成了名誉侵害?医疗事故的法律含义应该有广义的解释。

上一篇 在公司遗失个人财产责任归谁求助急

下一篇 法院立案庭要我先交执行回转的费用,但沈阳市**法院立案庭王庭长让我拿出申请执行回转不收费的法律依据,已经2个月还不给我立案回转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