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前结束贷款合同正确吗
我和银行签订了贷款购房合同,由于今年遇到种种事情,导致有几期贷款没有及时归还。银行到法院起诉要提前收回贷款,银行说我3到9月累计6个月没有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但银行文件清楚显示3到5月我交的钱全部用于扣除贷款本金,没有扣除利息,这才是我到达合同上说明的累计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要约。银行这样做是不是合理?如果打官司我是不是可以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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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刘律师的指点,合同上说得很清楚若累计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我是补交的钱被银行抵消了贷款本金,银行起诉我六个月实际上等于是我拖欠了三个月的贷款利息加上三个月的贷款本息,我觉得我没有违约,但我这几天一定会把欠银行的费用结案清。给我的感觉是银行是故意的,而且非常霸道,根本都没有通知当事人。这件案子需要注意其他什么方面请指导,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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