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吗
但厂现在耍无赖,不承认发过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给我,厂律师对我的主张,只是用“无可奉告”,“不予置评”等话来搪塞,我有下面大量的证据佐证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是原件复印出来的,这些证据完全可以综合认定我的离厂是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造成的:
1、 劳动合同。(合同到07年1月才到期)。
2、 通知书签收后的30天,厂强迫我去车间劳动的事实(需通过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
3、 仲裁前我去仲裁委员会申诉过的事实。(仲裁委员会知道此事)
4、 我办过离厂手续的事实(需通过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
5、 **律师种种错误说法的批驳。
6、 提前离厂申请书。(厂强迫我去车间劳动,我申请提前离厂未果,上面有厂经理签名一小半,批示一小半)。
7、 工时卡。(厂强迫我去车间劳动,我复印下来的工时卡,里面有我随车间上夜班的记录)。
8、 工资折(厂在我离厂后一个月,发给我的剩余工资和积累的诸金,每月工资由厂存入银行,我再到银行提取的)。
厂律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编造说我是自动离厂的主张。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违约责任写明:“乙方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应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为乙方当年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厂并未按厂规在三天后贴出布告,周知全厂,说我被开除了。也没有按违约的责任要求我支付补偿金呢。事实上,厂不只没有要求我支付补偿金,还把我的六月份1-16日的工资800元,累积的储金360元,一共1160元,在7月16日结清给我。。有厂规怎么会不按厂规处理我,合同有规定厂怎么会不按规定要求我支付补偿金,明明是因为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不可能这样做,却说成是对我特别宽容之故。
我能举出许多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确是原件复印出来的,但厂不能举出事实证明他编造说我是自动离厂的主张,只是用“无可奉告”,“不予置评”等话来搪塞,但他却以我是自动离厂的,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他说得对吗?我可以用哪些法律条文来批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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